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寄存柜打不開或柜內物品丟失該怎么辦?
發布時間:2019-12-09 14:37:00
隨著各類場所寄存柜的普及,也給我們的出行購物娛樂帶來了更多的便利服務。可寄存柜作為電子智能產品,也時常會出現或大或小的問題。那當你打不開寄存柜或遇到柜內物品丟失等情況的時候該怎么辦? 寄存柜的問題不外乎兩個:一為寄存柜故障存取不了,二為寄存柜物品丟失; 寄存柜打不開情況大概如以下幾種: 1、場所斷電,寄存柜無足夠備用電源,導致寄存柜無法開啟 2、密碼不匹配:開箱秘鑰一直顯示錯誤 3、操作鍵盤、操作面板無反應 那該怎么做? 1、找尋運營方工作人員:當柜子出現故障以及打不開等情況,可找現場工作人員(如超市,則找超市管理人員),運營方手上有相應的權限卡,可通過權限卡打開箱門的機械開關按鈕。 2、如果是斷電或者寄存柜嚴重故障(不可操作)前提,則需電話告知生產方,由生產方安排維修人員到現場維修。 柜內物品丟失:人工寄存柜VS電子寄存柜 在便捷方面,電子寄存柜絕對優勢明顯。可是一旦物品丟失,那人工寄存柜的優勢可就顯現出來了——如果丟失物品存放在人工寄存柜,超市往往承擔賠償責任;如果物品存放在電子寄存柜,超市往往不承擔賠償責任。 人工寄存柜:保管合同關系 人工寄存柜寄存時,消費者需要將物品轉交給超市的工作人員,即該物品在超市的控制和占有之下,此時雙方間形成了保管合同關系。 根據《合同法》規定:“保管期間,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、滅失的,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,但保管是無償的,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,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。” 假如,催催是將背包免費存在人工寄存柜,那么除非超市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,否則必須賠償催催的損失。 電子寄存柜:借用合同關系(有爭議) 電子寄存柜寄存時,消費者無需將物品轉交給超市的工作人員,全程都是和電子寄存柜“人機對話”。因此實踐中法院通常認為使用電子寄存柜寄存時,消費者并非將物品交由超市保管,而是向超市借用了電子寄存柜。 故,在此種情況下雙方是借用合同關系而非保管合同關系。既然超市不附有保管的義務,那么電子寄存柜里物品丟失,超市自然也無需承擔責任了。 注意寄存柜的告示 許多場所在物品寄存也盡力去爭取保障用戶物品的安全性,智能寄存柜的應用相對于傳統寄存柜而言安全便利許多,但智能柜上還是均貼有“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或存放至人工寄存處”等告示。 根據《合同法》規定:“寄存人寄存貨幣、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,應當向保管人聲明,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。寄存人未聲明的,該物品毀損、滅失后,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。” 假如,有一個人,他背包里有一臺電腦,他選擇人工寄存時,未向超市員工說明,就算背包丟失了,超市也僅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。 寄存物品丟失怎么辦? 前面說了各種不賠、按一般物品賠的情況,可能消費者已經覺得心塞塞了,不過咱們也不是毫無辦法。一旦寄存柜物品丟失,消費者可以嘗試以下辦法減少損失: 1、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:這可能是一起盜竊案因此需要公安機關的偵查; 2、積極和超市溝通:合理商量雙方責任及賠償和解等事宜 3、查看超市監控:大部分超市均會在寄存柜處安裝了監控攝像,通過查看監控,可快速鎖定嫌疑人;當然監控錄像超市也可以拒絕向個人提供,消費者可以通過公安機關的協調提出申請,由公安機關調出錄像作證據。 老鐵智能柜生產廠商有源誠科技的建議:用戶出行游玩購物切勿將貴重物品放置于寄存柜內,貴重的小件物品可隨身攜帶或安排專人看管。